(一)何为免责条约?
通俗地讲,每一份保险都有“保”与“不保”的范围,也标明了“赔”与“不赔”的状况。免责条约就是这里说的“不赔”。
法律意义上来讲,免责条约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约,包含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约、免赔额、免赔率、比率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约。
本保险合同条约第九条中载明的“下列状况下,不论任何缘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辆的任何损失和成本,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:……(二)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1.交通肇事逃逸”即是典型的免责条约。
(二)免责条约是不是肯定免责?
依据法律规定,一般情形下,免责条约需经保险人对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,不然免责条约不产生效力。特殊情形下,保险人将法律、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约的免责事由,保险人对该部分免责条约履行提示义务后,该免责条约即产生效力。也就是说,该类免责条约仅需要保险人履行提示义务,而不再需要保险人需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。
肇事司机存在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,该行为系国内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的禁止性行为,保险公司亦将此类行为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约的免责事由。保险公司在适用该免责条约不予承担保险责任时,只需要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尽到提示义务。
保险合同订立时,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“交通肇事逃逸”的免责条约以字体加粗加黑的方法进行提示,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义务,权利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倡导该条约不生效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民法典